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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4章 有异议(1 / 1)

“好吧,你接着讲述。”方朝阳道。

“他们两口子平时也总打架,俺去劝了不知道多少回,刘柱是个酒魔子,酒量不大,一喝就醉,醉了就打人骂人,连自己的老娘都不认识,就是个熊货。俺就觉得,女人走一家进一家不容易,一直劝俺妹妹,别跟他一般见识,谁家不吵架……”

何茂林接下来的叙述,依然很磨叽,东扯西拉,足足讲了半个小时,口干舌燥,才算是讲完了。

何茂林开始并没发现刘柱带着杀猪刀,否则,也不会让妹妹跟他吵架离婚。刘柱是接近妹妹的时候,突然出手的,而且,拔出刀后,还想继续猛刺,完全是极其疯狂的状态。

“现在,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。”方朝阳道。

苑丹起身,问道:“被告人,当受害人刘柱遭到你的啤酒瓶第一次击打之后,他处于什么状态?”

“他倒地上了,脑壳在淌血,嘴里还在骂人,杀了这个贱-货、臭女人……”

“既然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,你为何还要继续击打?”苑丹又问。

“啥是不法侵伤?”何茂林不解地问道。

“就是他对你妹妹的攻击行为?”苑丹直皱眉,觉得跟何茂林交谈特别费劲。

“你刚才问俺啥?”转头何茂林就忘了。

“他既然已经倒下了,你为何要害继续用酒瓶攻击他?”苑丹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话语提问。

“俺妹妹已经那样了,再说,俺也害怕,他手里可是拿着刀子嘞!”

“一同打了多少下?”

“俺忘了,当时整个脑子都混了。”何茂林露出努力思索的表情,还使劲抓了抓头。

“你可否报警或者拨打急救电话,对受害人刘柱进行及时救治?”苑丹又问。

“俺才不管他,俺妹都快死了,躺在那儿有出气没进气。”何茂林道。

“审判长,我的询问完毕。”苑丹道。

“请坐!”方朝阳压压手,又把头转向另一边,“请辩护人对刘柱进行询问。”

辩护律师田云苏从辩护席上站起来,她三十出头,皮肤白净,人长得很瘦小,齐耳短发,带着一副黑框宽边的眼镜,整个人显得很是精明干练。

“审判长好,两位陪审员好,首先,我想说明一点,关于此案,我是无偿进行**的,只想为了一份公义。”

“我们知道了,开始询问吧!”方朝阳点点道。

“被告人何茂林,你当时喝醉了吗?”田云苏问道。

“俺没醉,两瓶啤酒正好,当时只喝了一瓶。”何茂林答道。

田云苏皱眉,这显然不是她想要的回答,如果被告人处在醉酒状态,意识不清醒,法院是会酌情减刑的。

何茂林也是很实在,并未隐瞒任何事实,在他看来,妹妹正处在危险之中,保护妹妹,天经地义。

还是老问题,对于这类案件,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,各级司法机关也不好掌握。

“刘柱是否有攻击你的举动?”田云苏又问。

“俺拿着酒瓶跑向他,他当时红着眼睛,也拿刀冲向俺,看起来想要杀了俺。”何茂林道。

“为什么你没有受伤?”

“都是俺妹!俺妹抱住了他的腿,俺这才躲开了那混球的刀子。”

“在你击打刘柱头部完毕,他是否已经生命垂危,就是快要死了?”田云苏又问。

“那俺咋知道他是不是快死了。反正他满脸淌血,在俺抱起妹妹时,他还把刀子扔了过来,差点就扎到俺的腿。”何茂林道。

“你跟刘柱之间,以前也发生过冲突吗?”

“他总打俺妹妹,俺妹回娘家哭,俺心里生气,也骂过他好些次。”

“有过肢体冲突吗?就是动过手吗?”

“那倒是没有,俺说实话,也有点怕他,他的体格壮得像头牛。”何茂林道。

“这就是说,以前没有结仇了?”田云苏问道。

“我反对,辩护人具有诱导被告人答复内容的嫌疑。”公诉人苑丹举手道。

“反对无效,被告人回答这个问题。”方朝阳道。

“没有,有时为了俺妹妹少挨打,逢年过年,俺家也不图他的东西,俺还给他送过好些,就想让妹妹日子好过点儿。”何茂林如实道。

“审判长,我的询问完毕。”田云苏道。

不得不说,田云苏是个有经验的好律师,问题都在点子上,方朝阳向她投去一个赞许的目光,田云苏回了一个微笑。

“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。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。”方朝阳道。

公诉人李春雷起身,首先出示了作为凶器的啤酒瓶照片,瓶子并没有碎裂,上面沾满了血渍,同时附加了警方的检验报告,证实上面的指纹,就是何茂林的。

“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人看。”方朝阳道。

法警拿着书证,放在何茂林的跟前,方朝阳继续问道:“被告人何茂林,看清楚了吗?”

“俺眼睛很好,看清了。”何茂林道。

紧跟着,法警又把书证递交到法官席,方朝阳和高亦伟、穆凡都仔细看了,相互点了点头,这才还给了李春雷。

“被告人何茂林,你对这份书证有异议吗?”方朝阳问道。

何茂林露出疑惑的眼神,显然是没听懂,方朝阳无奈地问道:“就是有没有意见,啤酒瓶是你使用过的吧?”

“没意见,就是俺用过的,六星牌啤酒,三块三一瓶。”何茂林点头道。

“辩护人有异议吗?”方朝阳问道。

“有!”田云苏举手道。

“请讲!”

“公诉人用词不当,啤酒瓶不该被标注为凶器。”田云苏道。

李春雷脸色有些不好看,说道:“被告人就是用这个啤酒瓶,将刘柱袭击致死,不标注凶器,那应该标注什么?”

“啤酒瓶并非管制器具,应该标注侵害物品。”田云苏强调道。

“田律师,不要抠字眼了,这没有多大意义。”方朝阳摆手制止道。

“总之我认为,啤酒瓶不能列为凶器,它没有凶器的属性。”田云苏固执道。

在法庭上,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,辩护律师总会利用熟知的法律规定,不停反驳公诉方,以争取自己的论点论证能够合理成立。

“公诉方,请继续出示证据。”方朝阳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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